【拿破仑法典的意义】拿破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01-财产分类

更新时间:2020-12-07 来源:历史故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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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16条 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
  第一节 不动产
  第517条 财产之作为不动产,或依其性质,或按其用途,或依权利的客体.
  第518条 土地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
  第519条 风磨或水磨固定于柱石并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者,依其性质为不动产.
  第520条 尚未刈取的收获物,以及尚未摘取的树上果实,均为不动产.
  已刈取的收获物与已摘取的果实,虽未移动地点,仍为动产.如收获物仅部分刈取,则仅此部分为动产.
  第521条 定期采伐的大小树木,陆续因树木的伐倒而成为动产.
  第522条 土地所有人对佃农或小佃农耕作而交与的家畜,不问其曾否评价,在依据约此种家畜仍留置于该土地上时,视为不动产.
  土地所有人贷与于佃农或小佃农以外之人的家畜为动产.
  第523条 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设置用以导水的小管,为不动产,并构成其所附着的不动产的一部分.
  第524条 不动产所有人为不动产的便利及利用所设置之物,依其用途,为不动产.
  因之,下列各物如所有人为不动产的便利及利用而设置时,依其用途为不动产:
  耕作用家畜;
  农业用具;
  供给佃农或小佃农的种子;
  鸽舍中的鸽;
  兔园中的兔;
  巢中的蜜蜂;
  池沼中的鱼类;
  压榨器.釜.蒸溜器.桶及大桶;
  铸造场.制纸场及其他工场必须利用的器具;稻草及肥料.经所有人永远附着于不动产的一切动产,依其用途,亦为不动产.
  第525条 动产如以石膏.石灰或水泥附着于不动产时,或如非破坏或毁损该动产本身或其所附着的一部分不动产,不能与之分离时,视为所有人以该动产永远附着于不动产.
  房屋中的镜子,如其所附着的框子与板壁成为一体时,视为永远的附着.
  画额及其他装饰品亦同.
  雕像安装于特备的墙壁之凹处,虽不破坏或毁损亦能移动者,仍为不动产.
  第526条 下述权利,依其客体,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
  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
  目的在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
  第二节 动 产
  第527条 财产之作为动产,依其性质,或依法律的规定.
  第528条 可以移转场所的物体,不问如动物以自力移动,或如无生物依他力变换位置,均依其性质为动产.
  第529条 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为目的之债权诉权,金融.商业或产业公司及股份,即使隶属此等公司的企业拥有不动产,均依法律规定为动产.此种股份与持份,当公司存续中,对每一股东而言,视为动产.
  对国家或个人所有永久定期金或终身定期金收受权,依法律规定亦为动产.
  第530条 凡以不动产的买价,或作为有偿或无偿转让不动产的条件,所设定的永久定期金收受权,债务人得当然一次还清其本金而赎回之.
  但债权人得规定赎回的约款与条件.
  债权人并得订定经过一定期限后,始得赎回定期金收受权,但此项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一切相反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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