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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人的占有遗产
第718条 继承因自然的死亡和民事上的死亡而开始.
第719条 因民事上的死亡而开始的继承,依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章第二节第二目规定受此种死亡判处时开始.
第720条 有相互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而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依事实的情况定之;如无此种情况时,依年龄或性别的体力定之.
第721条 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之人均不足十五岁时,年龄最长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
如均在六十岁以上时,年龄最小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
如若干人不足十五岁而若干人超过六十岁时,前一种人推定为后死之人.
第722条 如同时死亡的数人,年龄均在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而年龄相等或相差不超过一岁时,应推定男性为后死之人.
如同时死亡之数人为同一性别时,死亡在后的推定,应使继承能按照自然的顺序开始:例如,年龄较低之人应推定为死亡于年龄较高者之后.
第723条 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间的继承顺序:无法定继承人时,遗产归非婚生子女,无非婚生子女时,归未死亡的配偶;如此等继承人均无时,遗产属于国家.
第724条 法定继承人,在负担清偿一切遗产债务的条件下,依法当然占有死亡者的遗产.权利与诉权;非婚生子女.未死亡的配偶和国家,应按规定的方式,经裁判许可,始得占有遗产.
第二节 取得继承的资格
第725条 必须于继承开始时生存之人,始能继承.因之,下列之人不得继承:
一.未受胎者;
二.出生时无生活力的婴儿;
三.受民事上死亡宣告之人.
第726条 依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章第11条的规定,外国人继承其亲属(不问是法国人或外国人)在王国领土上的财产,仅于法国人得继承其亲属在该外国人国土上的财产的情形下,始予准许.
第727条 下列是各人认为不适宜继承之人,因此不得继承遗产:
一.因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而被判处罪刑者;
二.诬告被继承人以应受死刑之罪者;
三.成年的继承人,知被继承人之被故意杀害而不向司法机关告发者.
第728条 被故意杀害人的直系尊血亲.卑血亲.同亲等的姻亲.夫或妻.兄弟姊妹.伯叔父母.舅父母.姑母.姨母.侄子女.甥子女等,虽不告发,不得对他们主张告发的欠缺.
第729条 继承人由于不适宜继承的原因不得继承遗产时应负责返还自继承开始时收益的果实与收入.
第730条 不适宜继承人的子女,不依代位继承,而以其自己的名义继承财产时,并不因其父的过失而遭排斥,但其父无论如何不得就该子女所继承的财产主张法律所定父母对其子女财产的用益权.
第三节 继承的各种顺序
第一目 通则
第731条 遗产,依下列规定的顺序和规则,归属于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及旁系血亲.
第732条 法律之直系尊血亲的继承,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源.
第733条 一切归直系尊血亲或旁系血亲继承的遗产,应分作两个相等部分,一部分归父系血亲,另一部分归母系血亲.父系血亲或母系血亲并不为兼属父母两系的血亲所排除继承;但除第752条的规定外,此等血亲仅自其所属系统取得应继份.兼属父母两系的血亲则同时自两系统取得其应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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