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的意义|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6-离婚

更新时间:2020-12-07 来源:历史故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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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离婚原因
  第229条 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
  第230条 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的理由,诉请离婚.
  第231条 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对自己有重大暴行.虐待与侮辱为理由,诉请离婚.
  第232条 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受名誉刑的宣告为理由,诉请离婚.
  第233条 夫妻双方于法定的条件下,并经过法定的考验后,依法定的方式表示之相互的且坚定的同意离婚,充分争证明他们的共同生活已不能容忍,并证明他们已有决定性的离婚原因.
     
  第二节 离婚诉讼程序
     
  第一目 离婚的方式
  第234条 不问构成离婚请求原因的事实或犯罪的性质如何,离婚请求仅得向夫妻住所地的法院为之.
  第235条 原告配偶论证事实中的一部分事实,构成检察官方的刑事追诉时,离婚之诉中止至重罪法院判决以后;凡从该判决中不能作出任何不受理的理由或对原告配偶为预审的临时判决时,离婚诉讼得重行进行.
  第236条 所有离婚请求应详述事实;请求连同其所依据的证件,由原告配偶亲自送交法院院长或代行其职务的审判员;如原告配偶因病不能亲往,基于其请求并内科或外科医生二人或医疗工作人员二人的证明,院长或审判员亲赴原告住所,以便接受其请求.
  第237条 审判员于讯问原告并对其为必要的指示后,在请求书与附件上签名,并作成讯问笔录一份,载明所收到的各件,该讯问笔录由审判员与原告签名,在原告不会或不能签名的情形,应于笔录上记明之.
  第238条 审判员应于讯问笔录的下端注明命令当事人在其指定的日期和时间亲自到庭;且为此目的,其命令的抄本应送达于被请求离婚的被告.
  第239条 审判员于指定日期,向到庭的当事人进行其所认为可达重归于好的规劝;如不达目的,即作成笔录并命令以请求书及附件送交检察官并报告一切于法院.
  第240条 法院基于院长或代行其职务的审判员的报告以及检察官的结论,于三日内,决定准许传唤或暂缓传唤.暂缓传唤的期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241条 原告根据法院的准许,依普通方式传唤被告在法定期间亲自出席不公开审理的法庭;除传票外,并应给与离婚请求书及其所附证件的抄本.
  第242条 上述期间届满后,不问被告出席与否,原告本人及其所认为适宜的律师应详述请求的理由;提供其依据的证件并指出证人,以便讯问.
  第243条 被告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原告所提出的文件及指出的证人,得提出其自己的论述.被告亦得指出证人,以便讯问;对于此种证人,原告同样得提出其自己的论述.
  第244条 如作成庭讯笔录,记载到庭的当事人及其陈述与看法,以及一方或他方可能的自认.此项笔录应向上述当事人朗读,并由其签名;笔录上应明白记载当事人的签署或其不能签署不愿签署的声明.
  第245条 法院订定日期与时间将当事人送回公开庭审理;同时命令将该诉讼程序通知检察官并任命一报告人.被告未出席时,原告负责在法院命令所规定的期限内将法院命令送达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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