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的意义_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7-父母子女

更新时间:2020-12-07 来源:历史故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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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婚生子女

  第312条 子女于婚姻关系中怀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资格.
  但夫如能证明自子女出生前的第三百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的期间,有远离他乡或某种生理上不能与妻同居的原因时,得否认其子女.
  第313条 夫不得以自然不通人道为理由,提起否认子女之诉:夫同样不得以通奸为理由,提起否认之诉,但子女出生的事实对夫曾经隐瞒时,夫得提出所有有关的事实,以证明其本人并非该子女之父.
  第314条 结婚后一百八十日以内所生的子女,夫于下列情形不得诉请否认:
  一.夫在结婚前知妻怀孕时;
  二.夫参与出生证书的作成,并签名于证书或证书上记有其不能签名的声明时;
  三.出生婴儿无生活力时.
  第315条 婚姻解除后经过三百日所生的子女,其婚生子女的资格得否认之.
  第316条 夫在各种许可提起否认之诉的情形,如其在子女出生地时,应于一个月内提起之.
  在子女出生时夫不在的情形,应于夫归来后两个月内提起之.
  在子女出生时夫被隐瞒的情形,于夫发现诈欺后两个月内提起之.
  第317条 如夫于提起否认之诉前死亡,而当时提起否认之诉的期限尚未届满时,继承人于该子女占有夫的财产或阻挠继承人占有夫的财产时起两个月的期间以内,得对该子女的婚生子女资格提起否认.
  第318条 夫或其继承人所有在裁判外表示否认的行为,如未经于表示后的一个月内在母的到场下对于子女的特别监护人提起诉讼者,视为无效.
  第二节 婚生子女关系的证明
  第319条 婚生子女的身份,依录于身份登记簿的出生证书证明之.
  第320条 如无上项证书时,继续占有婚生子女身份的事实,亦可证明婚生子女身份.
  第321条 婚生子女身份的占有,由于充分具备足以说明个人与其主张所隶属的家庭间有亲子关系存在的各种事实而成立.此种事实主要为:
  个人经常使用其所主张为其父者的姓氏;
  其所主张为其父者以对待子女的方式对待之,并以此种资格供给其扶养.教育与成家立业;  社会上对该个人经常认为其所主张为其父者的子女;
  家庭中对该个人经常认为其所主张为其父者的子女.
  第322条 凡出生证书所赋与以及依该证书所占有的的身份,任何人不得为相反身份的主张.反之,任何人亦不得对依出生证书所占有身份,提出争议.
  第323条 如无出生证书及继续占有身份的事实时,或子女曾以虚伪的姓名登录,或其父母不明时,父母子女的关系,得以证人证明之.
  但此项证言,只在有书面证据的端绪时,或从子女出生后常见的事实征象,及从此所得的推定,相当有力,可以说明其大概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时,始得予以采取.
  第324条 书面证据的端绪,根据父或母的家族证书.家庭记录簿或家事书类,以及与争议有关或尚生存则对争议有利益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公证书或私证书.
  第325条 反证,得以凡能证明主张者所主张之母实在并非其母,或即使母与子女的关系已经证实,但母之夫实在并非其父的一切方法为之.
  第326条 民事法院对于有关身份的诉讼,有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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