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的意义_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0-借贷

更新时间:2020-12-07 来源:历史故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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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74条 借贷分两种:一为供使用而不毁损物的借贷,一为因使用而消费物的借贷.前者称为使用借贷,后者称为消费借贷或单纯借贷.

    第一节 使用借贷

    第一目 使用借贷的性质

    第1875条 使用借贷为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完毕后,负返还其物的义务的契约.

    第1876条 使用借贷,按其性质为无偿契约.

    第1877条 贷与人仍为借用物的所有人.

    第1878条 任何得为买块标的且不因使用而消费的物品,得为使用借贷契约的客体.

    第1879条 使用借贷契约的效果及于贷与人的继承人,并及于借用人的继承人.
    但借贷如仅约定为借用人本人的利益时,其继承人不得继续使用借用物.

    第二目 借用人的义务

    第1880条 借用人应与善良管理人同样负注意及保管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只能依适合于物的性质或约定的目的而使用借用物,违反以上规定时,如有必要,应负赔偿损害之责.

    第1881条 借用人如为其他目的或超过约定时间而使用其物致发生损失时,应负赔偿的责任;损失虽由于事变,亦同.

    第1882条 在因事变而毁损借用物的情形,借用人在当时如使用自己的物件即能保存借用物,或借用人只能保存二者之一时,保存自己物件的借用人,应对借用物的损失负赔偿的责任.

    第1883条 借用物在借用时曾经评价,日后发生损失者,即使损失由于事变,应由借用人负责,但有相反的约定时,不在此限.

    第1884条 借用物纯因借贷目的使用的结果而发生损坏,且在借用人方面并无任何过失者,借用人不负损坏之责.

    第1885条 借用人不得留置借用物,以抵消贷与人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第1886条 如借用人为使用借用物而支出费用时,无请求偿还之权.

    第1887条 数人共借一物,对贷与人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目 使用贷与人的义务

    第1888条 贷与人在约定期限前不得收回借用物,如无约定期限时,应于该物依借贷目的使用完毕后收回之.

    第1889条 在借贷期间,或在借用人不需要借用物以前,如贷与人对于该物有紧急及意外的需要时,审判员得依具体情形,责令借用人返还之.

    第1890条 在借贷期间,为保存借用物起见,借用人不得不支出非常和必要的费用,且因情形急迫致不及通知贷与人时,贷与人应负偿还之责.

    第1891条 借用物有损害借用人的瑕疵,如贷与人明知其瑕疵而不告知者,应负赔偿之责.

    第二节 消费借贷或单纯借贷

    第一目 消费借贷的性质

    第1892条 消费借贷为当事人一方交付因使用而消费的物品的一定数量于他方,他方负返还同一种类.同一品质的同数量物品于贷与人的义务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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