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的意义|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2-生前赠与及遗嘱

更新时间:2020-12-07 来源:历史故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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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通 则
  第893条 无代价处分自己的财产,仅得依下述规定的生前赠与和遗嘱为之.
  第894条 生前赠与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依此行为,赠与人为受赠人的利益,现实的且不可返悔的赠送财物于承诺赠与的受赠人.
  第895条 遗嘱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依此行为,遗嘱人得处分其死亡后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且此种行为,遗嘱人得取消之.
  第896条 赠与或遗赠附有受赠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后,赠与物或遗赠物应归特定第三人承受的条款者禁止之.
  一切约定由受赠人.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负责保全其受赠财物,并于其死后转归特定第三人承受所有条款无效,即对于受赠人.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而言亦同.
  第897条 本章第六节准许父母和兄弟姊妹约定转归第三人承受的条款,为前条规定的例外.
  第898条 约定如受赠人.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并不接受赠与.遗产或遗赠时,由第三人受领赠与.遗产或遗赠的条款,不得认为受赠人或遗赠人死后转归特定第三人承受的条款,此种条款应属有效.
  第899条 生前赠与或遗嘱约定以用益权赠与于一人,而以除去用益权的所有权赠与于另一人者,亦同.
  第900条 在生前赠与和遗嘱的所有条款中,不可能的条件,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条件,视为未订定.
  第二节 为生前赠与和遗嘱的能力
  以及接受赠与和遗赠的能力
  第901条 约定生前赠与或订立遗嘱之人必须精神健全.
  第902条 除法律宣告为无赠与能力及受领赠与能力.遗嘱能力及受领遗赠能力之人以外,任何人均得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其财产,亦得基于生前赠与或遗嘱而受领财产.
  第903条 除本章第九节的规定以外,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为任何财产的处分.
  第904条 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仅得以遗嘱处分其财产,且其处分的限度仅为法律许可成年人处分限度的半数.
  第905条 妻非依结婚章第217条和第219条的规定,经其夫的协助或特别同意,或经法院的许可,不得为生前赠与.妻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既无须其夫的同意,亦无须法院的许可.
  第906条 胎儿于赠与时已存在者,有受领生前赠与的能力,胎儿于遗嘱人死亡时已存在者,有受领遗赠的能力.但赠与或遗赠仅对于婴儿出生时能生存者,发生效力.
  第907条 未成年人,纵已年满十六岁,亦不得为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即使以遗嘱为处分时亦同.
  已达成年的未成年人,在监护的确定计算尚未提出或终结前,不得为该监护人的利益,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其财产.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如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直系尊血亲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第908条 非婚生子女,不问依生前赠与或遗嘱,不得受领超过继承章所规定的限度.
  第909条 病人于患病过程中,为治疗其疾病的内科或外科医生.医疗或药剂人利益,所为的生前赠与或遗赠,如病人由于该病而死亡时,此等人员不得受领此种赠与或遗赠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特定财产为报酬的约定,相当于处分人所有的资力和受益人所提供的劳务者;
  二.死者无直系的继承人,而上述人员为死者四亲等以内的血亲时,对此等人为包括的赠与或遗赠者;但受赠人或受遗赠人如为死者直系继承人之一时,虽死者尚有其他直系继承人,亦得受领此项赠与或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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