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的意义】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更新时间:2020-12-07 来源:写作的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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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通 则
  第1387条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法律的规定;夫与妻只须不违背善良风俗,并依后述各条规定的限制,得随意订立契约.
  第1388条 关于夫对于妻和子女人身的权利,夫作为家长所专有的权利,依亲权章与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章的规定,属于夫妻中生存一方的权利以及本法典的禁止规定,夫与妻不得以契约变更之.
  第1389条 法律所定的继承顺序,不问是关于夫与妻对子女或直系卑血亲的遗产继承或关于子女相互间的遗产继承,夫与妻不得以契约变更或抛弃之;但本规定不妨碍依本法典所定方式及条件所成立的赠与或遗赠.
  第1390条 夫与妻不得再以契约笼统规定其财产关系应依照过去在法国某些部分曾经有效,但已经本法典废止的习惯.法令或地方法规的规定.
  第1391条 夫与妻得笼统表示依照共同财产制或奁产制结婚.
  在第一种情形的共同财产制,夫与妻及其继承人的权利依本章第二节的规定.
  在第二种情形的奁产制,夫与妻及其继承人的权利依第三节的规定.
  第1392条 仅约定妻以财产为自己设定奁产,或约定他人以财产为妻设定奁产者,尚不足以使该财产属于奁产制;但夫妻财产契约明定该财产应适用奁产制者,不在此限.夫与妻仅表示其婚姻中应无共同财产,或二人的财产应分别者,亦不得认为成立奁产制.
  第1393条 除夫妻间有特别约定变更共同财产制以外,第二节第一部分所定的规则为法国的普通法.
  第1394条 一切夫妻财产契约应于结婚前在公证人前以证书订立之.
  第1395条 夫妻财产契约于结婚后不得变更.
  第1396条 举行结婚前变更夫妻财产契约者,应将其变更记载于与夫妻财产契约用同样方式作成的证书.
  任何变更或取消,非经签订夫妻财产契约的当事人全体到场并同时同意者,无效.
  第1397条 依前条规定所为的变更或取消,如未记载于夫妻财产契约原本的末尾者,对于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夫妻财产契约的公证最初大字抄本或其他公证抄本,如未于末尾记明变更或取消的事由,公证人不得交付,否则,公证人对当事人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或依其他规定应受更重的制裁.
  第1398条 未成年人有能力结婚者,亦有能力订立结婚所容许的一切契约;未成年人在婚姻中所订立的契约及赠与,如于订约时曾获得对其婚姻有同意权之人的协助者,亦为有效.
  第二节 共同财产制
  第1399条 不问为法定的或约定的共同财产制,均自双方在身分吏前结婚之日开始,不得约定自其他时日开始.
  第一部分 法定的共同财产制
  第1400条 仅表示依共同财产制而结婚,或未订夫妻财产契约而结婚时所成立的共同财产制,依后述六目规定的规则.
  第一目 构成共同财产的资产和债务
  第一分目 共同财产的资产
  第1401条 属于共同财产的资产如下:
  一.夫与妻于结婚时所有的一切动产,及结婚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取得的一切动产,但关于赠与,如赠与人有相反的表示者,不在此限;
  二.夫与妻于结婚时所有的财产及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因任何名义归属于夫妻的财产所产生的并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到期或收取的果实.收益.利息和欠款,不问其性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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