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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十七 神只是按照它的本性的法则而行动,不受任何东西的强迫.
证明 我已于命题十六指出无限多的事物只是出于神性之必然性,或者(这是一样的)只是出于神性的法则;在命题十五中,我又已经证明一切存在,都在神内,没有神就没有任何东西存在,也没有任何东西被认识;所以在神之外,决无他物可以决定神或强迫神去行动;所以,神只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法则而行动,而不受任何东西的强迫.此证.
绎理一 因此推出,第一:除了神的本性圆满性以外,别无在外或在内的任何原因驱使神行动.
绎理二 因此推出,第二:只有神才是自由因(causa libera).因为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据命题十一,及命题十四绎理一),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行动(据前命题).所以(据界说七)只有神才是自由因.此证.
附释 另外有许多人以为神所以是自由因,是由于神象他们所想象那样,能够使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些出于神的本性之必然性,或者在神的力量支配下的事物不出现或者不为它所产生.这样就无异于说神能任意改变三角形的本性,能使三内角之和不等于两直角;又无异于说神能令一定的原因不产生结果,这是不通的.无须借助于本命题的理论,在下面我将要证明神既没有理智,也没有意志.我深知道,自以为能够证明神有无上智慧和自由意志的人一定不少.因为他们说,除了把我们自身所具有的最高圆满性赋予神外,便不知道有任何更圆满的东西了.不过,他们虽然认为神事实上具有真正无上智慧,但他们却并不相信神能够将它的大智慧中所包含的一切真实内容全都创造出来,因为他们以为这样一来反足以破坏了神的万能.因此他们说假如神能将它的智慧所包含的一切的一切,全都创造出来,则它将不能有更新更多的创造,他们以为,这样便未免违悖神的万能.因此他们宁肯相信神对万物取无差别的态度,只创造由它自己的绝对意志决定要创造的那些事物.
但是我想已经充分证明了(参看命题十六)如何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都自神的无上威力或无限本性中必然流出;这就是说一切事物从永恒到永恒都以同等的必然性自神而出,正如三内角之和等于二直角是从三角形的必然性而出那样.所以神的万能永远是现实的,而且将永恒地保持其现实性.这样,依我这种说法,至少神的万能性将远为圆满.而反对我的说法的人(恕我直言无讳)倒反而似乎否认了神的万能了.因为他们不能不承认神虽然能够知道无限多的可以创造之物,而它又决不能全都创造出来.因为,据他们说如果神能将它所知道的一齐全部创造出来,则神的万能的创造力就穷尽了,因而失掉它的圆满性了.所以为了维持神的圆满性起见,他们同时不得不说,神虽然是万能的,但在神的力量所能达到的事物中,它并不能一切都起作用.我实在再也想不出比这更不通,更有悖于神的万能的说法了.
此外人们也常说神有理智和意志,关于这一点,我在这里也要说几句话.我以为,如果理智与意志属于神的永恒本质,则对于这两种属性,显然应与一般人所了解的理智与意志完全不同.因为构成神的本质的理智与意志与我们的理智和意志实有天壤之别,最多只是名词相同.就好像天上的星座"犬座"与地上能吠的动物"犬"一样.这一点可以证明如下:如果理智属于神的本性,则它的理智从本性上决不像我们的理智一样,(像众人所臆想那样)后于所理解的事物而产生.或者与所理解的事物同时产生,因为就因果关系而言,神是在万物之先的(据命题十六,绎理一).反之,万物的真理与万物的形式的本质之所以是那样,乃是因为它客观地像那样存在于神的理智中.所以神的理智,就它被理解为构成神的本质时,其实就是万物的原因:万物的本质以及万物的存在的原因.这一点早已为许多承认神的理智.神的意志.神的力量,是同一之物的人们所注意到了.所以神的理智既然是万物的唯一原因(如我们所已经指出的),亦即是万物本质与万物存在的唯一原因,则在本质与存在方面,显然神的理智必然与人的理智不同.因为结果与原因的分别所在,正是结果从原因那里得来的.例如,这一个人可以为另一个人存在的原因(causa Gxistentiae),但不能是另一个人的本质的原因(causa essentiae),因为本质乃是永恒的真理;因此就本质而言,两个人可以完全相同,但是就存在而言,两人便彼此各异.因为如果一个人失掉了他的存在,而另一个人的存在却并不因而失掉;可是如果这一个人的本质可以毁灭,可以变成虚妄的,则另一个人的本质也就会毁灭.由此可见,一件事物如果既是一个结果的存在的原因,又是它的本质的原因,则必定在本质方面和存在方面异于这个后果.现在神的理智既然是人的理智的本质的原因与存在的原因,所以就本质和存在来说,神的理智就其被理解为构成神的本质而言,都异于人的理智;除了名词一样外,决无其他相同之点,像上文所指出那样.至于神的意志问题,也可以进行同样的证明,这是每个人都很容易看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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