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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岐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第十一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岐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岐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岐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第十二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岐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的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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