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法典-02

更新时间:2020-12-08 来源:历史故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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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条 倘自由民之配偶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则父死之后,配偶之子女与女奴之子女应均分父之家产;当分产时,配偶之子得优先选取其应得之份.
    第一七一条 倘父于生前未称女奴为之生育子女为"我之子女",则父死之后,女奴之子女不得与配偶之子同分父之家产.女奴及其子女应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要求将女奴之子女变成奴隶.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确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并居于其夫之住宅,享有此一切以终其身,但不得以之出卖;至她身后,仅归其子女所有.
    第一七二条 倘其夫未给她以孀妇之赡养费,则应归还其嫁妆,并应就其夫之家产中给以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倘其子女对彼虐待,欲逐之出家,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并处罚其子;此妇不应离其夫之家.倘此妇欲去,则她应将其夫所给孀妇赡养费留给其子女,而取其父家之嫁妆,并可以嫁与其所喜爱之丈夫.
    第一七三条 倘此妇在其所往之处为其后夫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她之嫁妆应由前夫及后夫之子女均分之.
    第一七四条 倘彼未为其后夫生有子女,则其嫁妆仅应由其前夫之子妇得之.
    第一七五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此女生有子女,则奴隶之主人不得要求将自由民之女所生之子女作为奴隶.
    第一七六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当他娶她时,她曾由其父家带来嫁妆以入于宫廷奴隶或穆什钦努奴隶之家,后来他们同居之后,既成家,且有〔动〕产,而后宫廷之奴隶或穆士钦努之奴隶死亡,则自由民之女应得自己之嫁妆,而所有从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倘自由民立女未有嫁妆,则所有自同居后由其天及她自己所及之物亦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
    第一七七条 已有幼年子女之寡妇,倘欲入他人之家,则非通知法官,不得前往.当其入他人之家时,法官应调查其前夫之家事,并应将其前夫之家委托其后夫及此妇,并向他们索取文书.他们应保存房产.抚养幼年子女,并不得将家具出卖.购买寡妇子女之家具者将丧失其银;〔子女之〕财产应归还其主人.
    第一七八条 父以嫁妆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交立有文书,而在写给她的书中,倘未载明她得将其身后所遗,任便赠与,且未许其自由支配,则在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取得她之田园,并应按照她应有之份额,给她以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倘她之兄弟并未按照她应有份额给她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则她得将其田园交与她所认为适当之农人,其农人应供养之.她得享用田园及其父所给她之一切,终其一生;她不得以之出卖或抵偿他人;她的继承份额仅应归于她之兄弟.
    第一七九条 父以嫁妇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并立有盖章之文书,在写给她的文书中,倘载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许其自由支配,则父死之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她之兄弟因此对她不得提出任何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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