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缘政治学]政治学-卷三

更新时间:2020-12-08 来源:历史故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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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一
    人们如要研究"城邦政制"(波里德亚)这个问题,考究各种政制的实际意义及其属性,就应该首先确定"城邦"的本质;这样,我们就先要问明"什么是"城邦,(波里)?"现在常常听到人们在争辩城邦的性质:有些人说这是城邦的一种措施;另一些人说这并非城邦的措施,而只是那些寡头集团或僭主〔城邦统治者〕的措施.政治家和立法家的一切活动或者行为显然全都同城邦有关,而一个政治制度本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所以我们必须先行确定城邦的本质,而后才能理解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体系.〕
    城邦的成为一个组合物就是许多"部分"的结成为一个"全体",我们如果想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于是,我们又该弄明白"什么是"公民,(波里德)?"以及谁确实可被称为一个公民.公民的本质,犹如城邦问题,也常引起争辩;至今大家还没有公认的定义:可以在民主政体中作为公民的人,在寡头政体中常常被摈于公民名籍之外.在这里,对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获得公民称号的人们,例如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我们姑置不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所在的住处,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两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种法权......尽管许多地方的外侨还须有一位法律保护人代为申请,才能应用这项法权,那么仅就这项法权而言,他们还没有充分具备.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以说是资格不够充分的.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但是他们总不是全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必须给他们加些保留字样.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例如年龄的不足或超逾,又如曾被削籍或驱逐出邦的人们;这些人的问题正相类似,虽都可能成为公民或者曾经是公民,然而他们的现状总不合公民条件.最好是按照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全称的公民是"凡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应用这种标准,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据任期分成二类.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种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担任这种职务.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当然,人们也可以争辩,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但是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地方,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这就难免可笑了;我们认为这种争辩,只在寻找文字上的毛疵,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所欠缺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我们姑且称两者为"无定期(无定职)的职司".这样就可把公民界说为"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

    章个定义,对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恰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但,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公民身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物,这类事物具备品种不同的底层......其中之一为头等品种,又一为二等,依次而分为其它各等;对此类事物(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公民身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显然,各类政体不同于品种,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另一些为后于(较逊);凡是错误或变态的政体必然后于(逊于)无错误的政体......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体的实际意义.相应于不同的政体(底层),公民也就必然有区别.这样,我们〔上述的〕公民定义,最合适于民主政体;生活在其它政体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合,但不一定完全切合.举例说来,有些城邦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也无正规的公民大会,这些城邦仅仅有特别召集的无定期的群众集会;至于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各部门人员分别进行处理.比如在拉栖第蒙,监察院审理有关契约纠纷的案件......他们把这些案件分配给各监察员个别处理,长老院的长老们审理杀人案件,其它的职官又审理其它案件.迦太基的司法情况也很类似,那里若干专职官员有权审理所有案件.但我们可以稍加修改,对这些政体仍维持上述的公民定义.在非平民性质的政体中,担任议事(立法)和审判(司法)的人们,不是那些无限期而非专任的职司,其职司都有定期而且专任,就是这些有定期的专职人员,全体或某些人员,赋予定期的议事和审判权力,他们所议所审的,则或为某些案件或为一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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