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的意义_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9-合伙

更新时间:2020-12-07 来源:历史故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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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通 则

    第1832条 合伙为二人或数人同意将若干财产共集一处,而以分配其经营所得利益为目的的契约.

    第1833条 合伙契约应有合法的标的,并为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而订立之.
    合伙人应以金钱或其他财产,或其劳务为出资.

    第1834条 合伙契约,如其标的价值超过一百五十法郎时,应作成书面.
    不得以证人的证言主张和合伙契约内容相抵触或契约未记载的事项,亦不得专用称此类事项发生于契约订立前,订立时,或订立后而以证言证明之;即使其标的总额或价值在一百五十法郎以下者,亦同.

    第二节 合伙的种类

    第1835条 合伙为两种:一为包括合伙;一为特别合伙.

    第一目 包括合伙

    第1836条 包括合伙分为两种:一为现有全部财产的包括合伙;二为收入的包括合伙.

    第1837条 现有全部财产的包括合伙为合伙人将其现有全部动产及不动产,以及此种财产可能产生的利益,均归属于合伙.此种合伙亦得包括其他种类的利益,但继承.赠与或遗赠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以其收益作为合伙财产;如将其所有权约定作为合伙财产时,除夫妇间并依有关规定办理外,应禁止之.

    第1838条 收入的包括合伙为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由劳力所得的任何利益,均归属于合伙:合伙人在合伙契约成立当时所有的动产亦包括于上述收入之内;但不动产则仅以其收益为限.

    第1839条 单纯的包括合伙的约定而未作其他说明时,应视为收入的包括合伙.

    第1840条 任何包括合伙〔均含有赠与性质,因之,〕必须合伙人间彼此有赠与和受领赠与的能力,且须此等人间相互赠与以致损害他人的情形未被禁止者,始得订立之.

    第二目 特别合伙

    第1841条 特别合伙为仅以特定财产的使用或其所产生的利益所成立的合伙.

    第1842条 数人为特定的企业或经营某种工艺或职业而缔结合伙契约者,亦为特别合伙.

    第三节 合伙人间的义务以及
    合伙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第一目 合伙人间的义务

    第1843条 合伙,如契约上未指定其他日期时,自契约成立时开始.

    第1844条 合伙存续期间如无合意时,除第1869条所规定限制外,应以全体合伙人的生存期间为其存续期间;或其事业有存续期间者,应以其事业存在期间为存续期间.

    第1845条 合伙人关于其约定对合伙的出资,对合伙负债务的责任.
    以特定物出资而被他人追夺时,合伙人应负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同一担保的责任.

    第1846条 合伙人以一定金额出资而不缴纳时,虽未经诉讼请求,依法当然自应付金额之日起负支付利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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