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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一
在这里,我们试图阐明,政治团体在具备了相当的物质条件以后,什么形式才是最好而又可能实现人们所设想的优良生活的体制.因此我们必须考察其它各家的政体〔理想〕形式〔不以我们的理想为限〕,我们应该全方位研究大家所公认为治理良好的各城邦中已经实施有效的各种体制,以及那些声誉素着的思想家们的任何理想型式.我们的这种研究希望使〔实际的和理想的〕各种政体合乎道义而有益的各方面能够明示世人;也愿意世人知道我们的素志不在于显露才华,自炫智慧,这里只是由于我们对列国的史迹和现况以及各家的高论既能洞见其中的纰缪,不能不为之辨明而已.
我们应该从这个论题的自然起点开始.〔人们在进行政治组合时,每个人该把哪些事物归社团公有?〕政治社团的组合方式,在下列三者中必具其一;(1)所有的公民必须把一切东西完全归公,或(2)完全不归公,或(3)一部分归公,另外一部分仍归私有.既然是一个政治组合,如果完全没有一些公有的东西,这自然是不可能的:每一个城邦的建立,其政治体制必须把某些东西加以组合,至少是每一分子的住所应在大家共同的境界以内.称为一个"同邦公民",就隶属于同一城邦,隶属于同一城邦也就是共同居住于一个地区.但我们还得在第一和第三两个方式之间有所选择.一个优良的城邦是否应尽可能地把一切东西划归公有?抑或公有的东西要有所局限,某些东西就不该公有?假使按照第一方式,则公民们就可把子女归公育,妻子归公有,财产归公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叙述苏格拉底的主张就认为这些都必须归公.那么,我们是应该维持现状〔保持家庭和私有财产〕,还是应该遵从《理想国》中所倡议的新规约呢?
章二
建立公妻的社会自然会发生许多纠纷,其中,存在两个主要的症结.苏格拉底认为必须建立这种社会的目的〔是要消除私心,保证城邦的大公(统一),但他〕所根据的理由事实上都是不充分的.他为了要达到他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虽然在他所设想的城邦中像是必需的,实际上却又是不可施行的;关于立论的根据以及这些理想如何才得实现,他并未作出应有的详细说明.苏格拉底在政治上所立的前提,可概括成这样的原则:"整个城邦的一切应尽可能地求其划一,愈一致愈好."可是一个尽量趋向整体化的城邦最后一定不会成其为一个城邦.城邦的本质就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倘使以"单一"为归趋,即它将先成为一个家庭,继而成为一个个人;就单一而言,则显然家庭胜于城邦,个人又胜于家庭.这样的划一化既然是城邦本质的消亡,那么,即使这是可能的,我们也不应该力求其实现.
城邦不仅仅是许多人的〔数量的〕组合;组织在它里面的许多人又该是不同的品类,完全类似的人们是组织不成一个城邦的.城邦不同于军事联盟.为了互相支援,城邦因形势所向而订结的联盟就是以量取胜的;加盟各邦在本质上相似,但一邦加上另一邦,就像在天秤上的这一边加了另一重物,势必压倒另一边了.〔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比较高级的生活.〕就这方面而言,城邦也不同于民族(部落);一个民族如果不使它的族人散居各村而像阿卡地亚那样〔结为联盟〕,那就不会保持兴盛,这就如同一个战斗团体,由于人数增多而加强.正由于它是由不同品类的要素组织起来的,所以城邦的确成为"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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