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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各种合法权威的基础.
格老秀斯说,假如一个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在这里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字样是需要解说的.那我们就举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了自己的生活.但是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得到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的话来说,一无所有的国王也是活不成的.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还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我看不出他们还有什么可保存的东西了.
有人说,专制主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太平.即使算是这样;但如果专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战争,如果专制主无餍的贪求,如果官吏的骚扰,这一切之为害人民,更有甚于人民之间的纠纷的话,那么人民从这里面得到什么呢?如果这种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种灾难,那么人民从这里面又能得到什么呢?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能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腊人,在那里面生活得也很太平,但是他们只是在等待着轮到自己被吞掉.
说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恐怕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说全国人民也都这样做,那就是假设举国皆狂了;但疯狂是不能形成权利的.
既使每个人可以转让其自身,但绝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之外,其它人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孩子在到达有理智的年龄以前,父亲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为了他们的幸福,以孩子的名义订立某些条件;可是却不能无可更改地而且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给人,因这种奉送违反了自然的目的,并且超出了作父亲的权利.因此,要使一个专制的政府成为合法,就必须让各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来决定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可是,那样,这个政府也就不再成其为专制的了.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而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补偿的.这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绝对服从,这本身就是一条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对一个我们有权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这难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吗?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无交换的唯一条件,它本身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因为,无论我的奴隶有什么样的权利反对我,既然他的一切都属我所有,而且他的权利也就是我的权利;那么,这种我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难道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了吗?
格老秀斯以及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来了这种所谓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依他们说,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但是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自己的生命;据说,这种约定似乎要更合法得多,因它对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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